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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2020-04-13

              近日,國家能源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墩髑笠庖姼濉?/span>從能源戰略和規劃、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能源供應與使用、能源市場、能源安全、科技進步、國際合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對我國能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進行了規范,是完善我國能源立法的客觀要求,有助于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墩髑笠庖姼濉?/span>提出“國家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機制,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span>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017年以來,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的指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了專家組和工作專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修改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059日前,以電子郵件的方式(yijian@nea.gov.cn),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2.《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國家能源局202043

              附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其他法律對能源開發利用及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戰略和體系〕

              能源開發利用應當與生態文明相適應,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推動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的發展方向,實施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綠色低碳和創新驅動的能源發展戰略,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第四條 〔結構優化〕

              國家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展。

              第五條 〔科技創新〕

              國家制定能源技術經濟政策,開展新技術路線的經濟性評價,鼓勵、支持能源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能源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和產業化。

              第六條 〔安全儲備和應急〕

              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儲備制度,有效管控戰略能源資源開發,完善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完善能源預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增強能源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七條 〔安全生產〕

              能源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活動規范〕

              從事能源規劃、勘查、設計、建設、生產、加工轉換、儲存、輸送、交易、供應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改善能源開發利用條件,安全高效生產能源,科學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條 〔建設用地〕

              能源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依法予以補償、安置。

              第十條 〔專業服務〕

              為能源開發利用提供專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

              有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能源技術、信息和培訓等服務,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十二條 〔普遍服務〕

              國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務機制,保障公民獲得基本能源供應與服務。

              第十三條 〔扶持農村能源〕

              國家按照統籌城鄉、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和提升服務的原則,制定政策扶持農村能源發展,增加農村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服務水平。

              國家支持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因地制宜推廣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農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條件,提高農村生產和生活用能效率,提高清潔能源在農村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第十四條 〔能源市場化〕

              國家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機制,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

              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投資、經營和管理主體應當公平競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供應保障〕

              國家支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保證能源穩定、可靠和有效供給,滿足合理的能源消費需求。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全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標準化〕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應當積極制定先進能源標準,完善能源標準體系,提升能源標準化水平。

              第十八條 〔節約能源〕

              國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宣傳教育等手段,保障能源資源節約和高效開發利用,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節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支持能源資源綜合開發。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開發共生、伴生能源礦產資源。

              能源用戶應當樹立節能意識,節約使用能源。以財政性資金支付用能費用的用戶應當成為節能示范用戶;其他用戶應當加強節能降耗。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與應對氣候變化〕

              國家加強能源行業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國家加強對能源行業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督。能源企業應當加強污染的源頭管控和治理及環境風險防控,減少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能源用戶應當減少能源使用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二十條 〔國際合作〕

              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和協同保障的方針,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和宣傳教育〕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領域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和程序。重大規劃和能源項目應當做好公眾溝通和公眾參與工作。

              國家組織開展能源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第二章 能源戰略和規劃

              第二十二條 〔能源戰略的地位與內容〕

              國家能源戰略是指導能源可持續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的總體方略,是制定能源規劃、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據。

              國家能源戰略根據基本國情、國防安全、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環境保護需要以及國內外能源發展趨勢等制定。

              涉及重大項目布局安排的能源戰略在制定過程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采用適當形式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國家能源戰略應當規定國家能源發展的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布局和戰略重點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規劃體系〕

              國家根據能源戰略編制并實施能源規劃,保障國家能源戰略的實現。

              能源規劃包括綜合能源規劃、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等。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與分領域能源規劃應當相互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的編制和內容〕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能源戰略編制,并與有關規劃相銜接。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的編制〕

              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區域能源規劃的編制〕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能源資源稟賦情況、能源生產消費特點,編制相應的區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并與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相銜接。

              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以及跨省輸送的區域能源規劃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布局和總量平衡后,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地方能源規劃的編制〕

              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編制省級能源規劃。省級能源規劃應當與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相關區域能源規劃相銜接。其中,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公眾參與〕

              編制能源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能源規劃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國務院批準的范圍實施。

              能源規劃應當及時公布,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九條 〔規劃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能源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規劃的評估和修訂〕

              能源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能源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根據需要或者評估結果對能源規劃適時修訂,報經原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實施。

               

              第三章 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基本原則〕

              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優化結構、節約高效和清潔低碳的原則。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項目,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優化能源結構〕

              國家鼓勵高效清潔開發利用能源資源,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化石能源資源,因地制宜發展分布式能源,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開發應用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第三十三條 〔開發轉換管理〕

              國家加強對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活動的監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范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秩序,保護能源資源。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從事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活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

              從事能源開發、加工轉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降低資源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

              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相關評價。建設項目的節能環保設施、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從事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或者土地復墾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能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能源開發和加工轉換重大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和土地復墾等規劃和措施,完善相關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三十六條 〔稅費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相關稅費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引導能源資源的合理開發,引導發展非化石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第二節 化石能源

              第三十七條 〔化石能源勘查〕

              國家加強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對化石能源實行合理開發。

              第三十八條 〔化石能源開發原則〕

              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開發和加工轉換應當遵循安全、綠色、集約和高效的原則,提高資源回采率和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條 〔煤炭開發利用〕

              煤炭開發利用堅持統一規劃、整體勘察、有序開發、清潔高效利用。國家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生產結構,推進煤炭安全綠色開采,鼓勵發展礦區循環經濟,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適當發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

              國家對特殊、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采,鼓勵煤層氣的優先開采和煤礦瓦斯的抽采利用。

              第四十條 〔油氣開發〕

              石油、天然氣開發堅持陸上與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氣田開發。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國家鼓勵致密油氣、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低品位油氣資源的經濟有效開發,鼓勵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的新理論研究和新技術研發與儲備。在保護性開發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準入要求的市場主體參與油氣勘查開采。

              國家鼓勵規模、先進和集約的石油加工轉換方式,優化石油加工轉換產業布局和結構。

              第四十一條 〔天然氣利用〕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積極合理發展天然氣,優化天然氣利用結構,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第四十二條 〔火電開發〕

              能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清潔、安全、高效火力發電以及相關技術,提高能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優化火力發電結構,因地制宜發展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熱電煤氣多聯供等。 

              第三節 非化石能源

              第四十三條 〔加快發展非化石能源〕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發展,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指標。

              第四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目標制度〕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以及一次能源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約束性指標,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情況,并進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五條 〔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

              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制度,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用電量中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比重指標。供電、售電企業以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完成所在區域最低比重指標。

              未完成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最低比重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向超額完成的市場主體購買額度履行義務。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交易情況相應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

              第四十六條 〔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

              國家制定相關財政、金融和價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第四十七條 〔可再生能源開發〕

              國家實施流域梯級開發水能資源,在生態優先前提下積極有序推進大型水電基地建設,適度開發中小型水電站,堅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舉、本地消納和外送相結合的原則發展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因地制宜高效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國家鼓勵推廣地熱能和太陽能熱利用,積極推進海洋能開發。

              國家鼓勵城鎮和農村就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設多能互補的分布式清潔供能體系。

              第四十八條 〔企業保障義務〕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上網和依照規劃的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圍,發展智能電網和儲能技術,建立節能低碳電力調度運行制度。

              石油銷售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熱力、燃氣管網等城鎮能源基礎設施應當接收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熱力或者燃氣。

              第四十九條 〔核電開發〕

              國家堅持安全高效發展核電,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核電規劃、選址、前期、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環節的管理和監督。

              核電項目的投資經營市場準入由國務院作出規定。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國核電發展和布局,加強核電廠址資源保護,推進先進核電技術、裝備的研發和自主創新,推廣先進成熟、安全經濟的核電技術,促進核電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發展,加快培養核電專業化人才。

              第五十條 〔核電安全〕

              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核電安全和應急管理,加強核安全監督,加強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體系和核電廠安全文化建設,確保核電安全高效發展。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四章 能源供應與使用 

              第五十一條 〔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保護能源基礎設施,保障能源輸送暢通,提高能源供應能力。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石油、天然氣和電力輸送管網等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能源規劃,預留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立相關規劃間的動態調整機制。

              第五十二條 〔農村能源建設〕

              國家支持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村能源供應能力和服務水平。國家重點支持少數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的農村能源建設。

              在發生能源供應短缺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協調能源企業優先保障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用能。

              第五十三條 〔管網管理〕

              電網、石油天然氣管網等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應當完善公平接入機制,依法向符合條件的能源生產、銷售企業等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接入能源輸送管網。

              國家加強管網統籌規劃,促進管道間互聯互通。接入能源輸送管網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十四條 〔企業服務規范〕

              能源供應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保證服務質量,滿足合理需求,接受能源用戶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第五十五條 〔企業供應要求〕

              承擔電力、燃氣和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保障營業區域內的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服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暫時無法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影響的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 〔供應企業信息公開〕

              承擔電力、燃氣和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并通過互聯網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示其服務成本收益、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并為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

              第五十七條 〔用戶義務〕

              電力、燃氣和熱力等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安全使用規范和節能要求使用能源,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的價格支付費用。

              第五十八條 〔普遍服務〕

              承擔電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普遍服務義務。

              能源普遍服務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九條 〔重點用能企業信息強制公開〕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公布重點用能企業名單,要求其報告用能情況并向社會公布能源利用效率和單位產品能耗等信息。

              第六十條 〔需求側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市場規則組織開展能源需求側管理工作。能源供應企業應當落實國家關于能源需求側管理的有關規定,能源用戶應當對能源需求側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 〔節能減排義務〕

              能源供應企業和用能單位應當履行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義務。未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企業和單位應當依法實施能源審計或清潔生產審核。

              第六十二條 〔節能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節能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十三條 〔消費管理政策〕

              國家支持建立綠色能源消費市場,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第五章 能源市場

              第六十四條 〔市場主體〕

              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依法平等參與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十五條 〔市場建設目標〕

              國家區分不同能源品種特性,推動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市場建設,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實現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的優化配置。

              國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獨立運營、規范運行的能源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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